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最高法院 109 年度台上字第 78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7 月 08 日
裁判案由:
請求損害賠償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台上字第789號 上 訴 人 李華杰即深圳賽格電子市場思杰電腦展銷部 訴訟代理人 林明正律師 複 代理 人 陳峰富律師       黃博駿律師 被 上訴 人 超捷國際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登俊 訴訟代理人 許兆慶律師       林欣頤律師       王武龍律師 被 上訴 人 林資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年8月 21日臺灣高等法院第二審判決(106年度重上字第536號),提起 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上訴第三審法院,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又 提起上訴,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 及其具體內容,依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其依 民事訴訟法第469條之1規定提起上訴者,並應具體敘述為從事法 之續造、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 重要性之理由。同法第467條、第470條第2 項定有明文。而依同 法第468 條規定,判決不用法規或適用不當者,為違背法令; 依同法第469 條規定,判決有該條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為當然 違背法令。是當事人提起上訴,如以同法第469 條所列各款情形 為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表明該判決有合於各該條款規定 情形之具體內容,及係依何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依同法第468 條規定,以原判決有不適用法規或適用法規不 當為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表明該判決所違背之法令條項 ,有關解釋字號,或成文法以外之習慣或法理等及其具體內容, 暨係依何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並具體敘述為從 事法之續造、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 則上重要性之理由。上訴狀或理由書如未依上述方法表明,或其 所表明者與上開法條規定不合時,即難認為已合法表明上訴理由 ,其上訴自非合法。本件上訴人對於原判決提起上訴,雖以該判 決違背法令為由,核其上訴理由狀所載內容,係就原審取捨證 據、認定事實之職權行使所論斷:上訴人向訴外人環友電子股份 有限公司、達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購得系爭貨物後,係由訴外人 順達物流有限公司負責取貨、運送及投保保險事宜,上訴人並未 與被上訴人超捷國際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超捷公司)訂立運 送契約,被上訴人林資鈞亦未以超捷公司代理人之名義與上訴人 訂立運送契約等情,指摘其為不當,並就原審所為論斷,泛言未 論斷或論斷矛盾、違法,而非表明該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 內容,暨依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並具體敘述為 從事法之續造、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 原則上重要性之理由,難認其已合法表明上訴理由。首揭說明 ,應認其上訴為不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4條 第1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8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 鄭 雅 萍 法官 陳 玉 完 法官 李 文 賢 法官 陳 毓 秀 法官 王 金 龍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