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大法庭
裁定 109年度
台上大字第908號
上 訴 人 泰源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史碩仁
訴訟代理人 陳鼎正
律師
被
上訴 人 英屬維京群島商國際太陽光能股份有限公司
Sunnergy International Limited(Company)
法定代理人 陳繩准(Tan Seng Chun)
訴訟代理人 陳生全律師
對於本院民事第五庭中華民國109年12月10日109年度台上字第90
8號提案裁定,本大法庭裁定如下:
主 文
表意人將其意思表示以書面郵寄掛號寄送至
相對人之
住所地,郵
務機關因不獲會晤相對人,而製作招領通知單通知相對人領取者
,除相對人能證明其客觀上有不能領取之正當事由外,應認相對
人受招領通知時,表意人之意思表示已到達相對人而發生效力,
不以相對人實際領取為必要。
理 由
一、
本案基礎事實
甲催告乙履行契約之催告函,以郵寄掛號方式,寄送至乙之
住所地,郵差因不獲會晤乙,
乃製作招領通知單置於信箱,
招領期滿未經領取,郵局於信封加蓋「招領逾期退回」之戳
記而退回;
嗣甲
解除契約,亦以郵寄掛號方式寄送解除契約
信函至乙之住所地,仍因郵差不獲會晤乙,製作招領通知單
置於信箱,經招領逾期而退回。
二、本案
法律爭議
表意人將其意思表示以書面郵寄掛號寄送至相對人之住所地
,郵務機關因不獲會晤相對人,而製作招領通知單通知相對
人領取,則表意人之意思表示是否處於到達相對人之支配範
圍,置於相對人隨時可以了解其內容之客觀狀態,而使表意
人之意思表示發生效力?
三、本大法庭之理由
㈠
民法第95條第1 項前段規定:「
非對話而為意思表示者,其
意思表示,以通知達到相對人時,發生效力。」,乃採達到
主義。所謂達到,係指意思表示已進入相對人之支配範圍,
置於相對人隨時可以了解其內容之客觀狀態。而意思表示之
生效,指表意人開始受其意思表示
拘束而言。在非對話之意
思表示,表意人無從依書面之交付,逕使相對人了解其意思
表示,尚須經由相對人之閱讀始能了解表意人之意思表示,
相對人之閱讀行為,完全在表意人實力支配範圍外,僅得由
相對人為之,如相對人不閱讀其受領之書面,即謂意思表示
不生效力,將使其效力之發生任由相對人支配,顯非
事理之
平。因此,書面所為之意思表示,如已進入相對人之實力支
配範圍,且處於依一般社會觀念,可期待相對人了解之狀態
時,應認該意思表示已對相對人發生效力。
㈡掛號郵件招領通知單雖非表徵意思表示之郵件本身,
惟依郵
件處理規則第50條第1 項規定,可知掛號郵件通知招領前,
必經郵務機關
按址投遞而無法投遞,始製作招領通知單通知
領取郵件,如該招領通知單經置於相對人之
住居所或營業所
,依一般社會觀念,可期待相對人受通知後,於郵局營業時
間前往領取郵件,該郵件自
斯時起進入相對人之支配範圍,
置於相對人可隨時了解內容之狀態,應認表意人之意思表示
已到達相對人而發生效力,不以相對人實際領取郵件為必要
,亦與該郵件事後是否經招領逾期退回
無涉,並可避免相對
人以任意性行為左右非對話意思表示效力之發生時點。惟基
於相對人並非掛號郵件之發動者,其如能證明受招領通知時
客觀上有不能領取郵件之正當事由,自不在此限,以兼顧其
權益。
㈢綜上,表意人將其意思表示以書面郵寄掛號寄送至相對人之
住所地,郵務機關因不獲會晤相對人,而製作招領通知單通
知相對人領取者,除相對人能證明其客觀上有不能領取之正
當事由外,應認相對人受招領通知時,表意人之意思表示已
到達相對人而發生效力,不以相對人實際領取為必要。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1 日
最高法院民事大法庭
審判長法 官 陳 國 禎
法 官 陳 重 瑜
法 官 高 孟 焄
法 官 沈 方 維
法 官 鄭 傑 夫
法 官 魏 大 喨
法 官 林 恩 山
法 官 陳 玉 完
法 官 林 金 吾
法 官 李 瑜 娟
法 官 吳 麗 惠
本件正本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