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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最高法院 109 年度台抗字第 111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8 月 28 日
裁判案由:
請求損害賠償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台抗字第1119號 抗 告 人 張淑晶 上列抗告人因與時報周刊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對 於中華民國109年1月31日臺灣高等法院裁定(108年度上字第132 0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按提起民事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預納裁判費, 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本件抗告人對於臺灣高等法院108 年度上 字第1320號裁定,提起抗告,未據預納裁判費,雖其向本院聲請 訴訟救助,惟業經本院以109年度台聲字第1301 號裁定駁回其聲 請,此項裁定已於民國109年7月23日寄存送達,有卷附送達證書 可稽。茲已逾相當期間,抗告人仍未補正,參照民事訴訟法施行 法第9 條規定,可認其明知抗告之要件有欠缺,爰不定期間命補 正,逕駁回其抗告。 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 項 、第444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8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陳 國 禎 法官 李 瑜 娟 法官 陳 麗 芬 法官 黃 書 苑 法官 鄭 純 惠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