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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最高法院 109 年度台抗字第 112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8 月 28 日
裁判案由:
請求損害賠償聲請訴訟救助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台抗字第1120號 抗 告 人 張淑晶 上列抗告人因與時報周刊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 請訴訟救助,對於中華民國109年1月7日臺灣高等法院裁定(108 年度聲字第662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按提起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民事訴訟 法第487條定有明文。本件抗告人不服民國109年1月7日臺灣高等 法院108年度聲字第662號裁定,提起抗告。查上開裁定係於 109 年1月16 日寄存送達,抗告人於同日領取(見原法院卷31頁), 發生送達效力,抗告期間自裁定送達之翌日起,扣除在途期間 2 日,算至109年1月30日止(期間末日原為109年1月28日,是日及 翌日均為休息日,以次日代之),即告屆滿。乃抗告人遲至 109 年2月3日始提出抗告狀,已逾上開不變期間,其抗告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 項 、第444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8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陳 國 禎 法官 李 瑜 娟 法官 陳 麗 芬 法官 黃 書 苑 法官 鄭 純 惠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