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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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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最高法院 109 年度台抗字第 121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9 月 16 日
裁判案由:
請求給付工程款等聲請承當訴訟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台抗字第1218號 抗 告 人 即 上訴 人 榮邦投資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俞一欣 上列抗告人因與二次方空間設計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 件,相對人宏驛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聲請承當訴訟,對於中華 民國109年4月13日臺灣高等法院裁定(107年度上字第572號), 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按訴訟繫屬中為訴訟標的法律關係,雖移轉於第三人,於訴訟無 影響。但第三人如經兩造同意,得聲請代當事人承當訴訟。前項 但書情形,僅他造不同意者,移轉之當事人或第三人得聲請法院 以裁定許第三人承當訴訟。民事訴訟法第254 條第1項、第2項定 有明文。二次方空間設計有限公司(下稱二次方公司)依承攬法 律關係,請求抗告人給付工程款等事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判 命抗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112萬7,396元本息(下稱系爭債權 ),駁回二次方公司其餘之訴。抗告人、二次方公司分別就其敗 訴部分提起第二審上訴,由原法院以107年度上字第572號受理( 二次方公司嗣於民國107 年11月14日撤回上訴)。相對人於原法 院以其自二次方公司受讓系爭債權為由,依民事訴訟法第254 條 第2 項規定,聲請裁定准其承當訴訟。原法院以:二次方公司於 108 年1月31日與相對人簽立債權讓與協議書,將工程款債權262 萬7,396 元(含系爭債權)讓與相對人,相對人嗣以民事準備㈣ 狀繕本送達為債權讓與之通知,抗告人自陳於同年2 月26日收受 該通知。系爭債權之訴訟標的法律關係已移轉於相對人,其自得 承當訴訟。至系爭債權是否存在,乃本件訴訟有無理由之實體爭 執,與承當訴訟之判斷無涉。因抗告人不同意相對人承當訴訟, 爰依同法第254條第2項規定,裁定准許由相對人為二次方公司之 承當訴訟人,經核於法洵無違誤。至原裁定贅述二次方公司業經 第一審法院准許其追加為當事人,於本件相對人聲請承當訴訟之 結果並無影響。抗告論旨,指摘原裁定不當,聲明廢棄,非有理 由。 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 項 、第449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6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 魏 大 喨 法官 李 文 賢 法官 陳 毓 秀 法官 林 玉 珮 法官 李 寶 堂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