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台抗字第1218號
抗 告 人
即
上訴 人 榮邦投資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俞一欣
上列
抗告人因與二次方空間設計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
件,
相對人宏驛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
聲請承當訴訟,對於中華
民國109年4月13日臺灣高等法院裁定(107年度上字第572號),
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
駁回。
抗告
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按訴訟繫屬中為
訴訟標的法律關係,雖移轉於
第三人,於訴訟無
影響。但第三人如經
兩造同意,得聲請代
當事人承當訴訟。前項
但書情形,僅
他造不同意者,移轉之當事人或第三人得聲請法院
以裁定許第三人承當訴訟。民事訴訟法第254 條第1項、第2項定
有明文。二次方空間設計有限公司(下稱二次方公司)依
承攬法
律關係,請求抗告人給付工程款等事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判
命抗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112萬7,396元本息(下稱
系爭債權
),駁回二次方公司其餘之訴。抗告人、二次方公司分別就其敗
訴部分提起第二審上訴,由原法院以107年度上字第572號受理(
二次方公司
嗣於民國107 年11月14日撤回上訴)。相對人於原法
院以其自二次方公司受讓系爭債權為由,依民事訴訟法第254 條
第2 項規定,聲請裁定准其承當訴訟。原法院以:二次方公司於
108 年1月31日與相對人簽立
債權讓與協議書,將工程款債權262
萬7,396 元(含系爭債權)讓與相對人,相對人嗣以民事準備㈣
狀
繕本送達為債權讓與之通知,抗告人自陳於同年2 月26日收受
該通知。系爭債權之訴訟標的法律關係已移轉於相對人,其自得
承當訴訟。至系爭債權是否存在,
乃本件訴訟有無理由之實體爭
執,與承當訴訟之判斷
無涉。因抗告人不同意相對人承當訴訟,
爰依同法第254條第2項規定,裁定准許由相對人為二次方公司之
承當訴訟人,經核於法
洵無違誤。至原裁定贅述二次方公司業經
第一審法院准許其追加為當事人,於本件相對人聲請承當訴訟之
結果並無影響。抗告論旨,指摘原裁定不當,聲明廢棄,
非有理
由。
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 項
、第449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6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 魏 大 喨
法官 李 文 賢
法官 陳 毓 秀
法官 林 玉 珮
法官 李 寶 堂
本件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