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台抗字第1281號
抗 告 人 晉欣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曾建國
上列
抗告人因與禾申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
聲請假扣押
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9年7月9 日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裁定(
109年度全字第7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
駁回。
抗告
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本件相對人禾申工程有限公司主張:伊於民國 l02年間向抗告人
承攬「第BCLlll標屏東車站
暨屏北鐵路高架化工程」中之「上構
鋼筋、模板、混凝土及預力施拉工程」、「下構鋼筋、模板、混
凝土及預力施拉工程」,伊已依約施作完成,抗告人卻拒不給付
工程款、保留款,且不歸還租用材料,伊已向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起訴請求給付工程款,經該院以l07年度建更一字第1號判決(下
稱
系爭判決)命抗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431萬6,883元本息及
將該判決附表乙-l所示物品返還,如不能返還,應給付279萬l,
273元,並應自l05年5月31日起至返還
上開物品日止,
按月給付1
4萬8,961元,抗告人均置之不理,至109年6月30日止,伊已得請
求抗告人給付1,455萬6,206元。
詎抗告人竟意圖延滯訴訟而對系
爭判決提起
上訴,又於l08年9月17日將其所有坐落屏東縣○○鄉
○○段○○○○號○○鄉○○段○○○○○號土地及其上第00、00-0建
號廠房出售予
第三人台利達環保科技有限公司,藉以逃避債務,
自有對抗告人所有財產於1,455萬6,206元範圍內
予以假扣押之必
要
等情,
爰聲請對抗告人為假扣押。原法院以:相對人主張其對
抗告人有1,455萬6,206元工程款
請求權等情,
業據提出系爭判決
以為釋明,並經原法院調閱該案卷證查核
無訛,可認其就本件假
扣押請求已有釋明;又相對人主張抗告人有前開假扣押之原因,
亦據提出地籍異動索引、照片以為釋明,並有稅務電子閘門財產
所得調件明細表
可稽,雖該釋明尚有未足,
惟其既陳明願供
擔保
以補其釋明之不足,則本件假扣押之聲請,應予准許,經核於法
並無不合。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不當,聲明廢棄,
非有理由。
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 495條之1第1項
、第449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8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鄭 雅 萍
法官 陳 玉 完
法官 周 玫 芳
法官 王 本 源
法官 王 金 龍
本件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