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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最高法院 109 年度台抗字第 148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12 月 16 日
裁判案由:
請求國家賠償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台抗字第1488號 抗 告 人 誼鴻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夏珍 訴訟代理人 洪嘉威律師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臺中市政府水利局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 對於中華民國109年8月12日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裁定(109 年 度重上國字第4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前段 規定預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抗告人雖曾聲請訴訟 救助,但原法院(審判長)命其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不因此失 其效力,該裁定所定補繳裁判費之期間,亦不因而停止進行;而 民事訴訟法第109條之1關於駁回訴訟救助聲請之裁定確定前,不 得以原告未繳納裁判費為由駁回其訴之規定,僅限於第一審法院 ,第二審法院得不待駁回訴訟救助聲請之裁定確定,即得駁回上 訴。本件抗告人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重國字第7號判決 ,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預納裁判費,經原法院以裁定命其於收 受裁定後7日內補正,該裁定於民國109 年6月12日送達。抗告人 雖聲請訴訟救助,經原法院以109年度聲字第126號裁定駁回, 並於同年6 月12日送達(抗告人對該裁定提起抗告,經本院以 109 年度台抗字第1250號裁定駁回),已逾相當期間,抗告人 未補繳,原法院因以逾期未補正,認其上訴為不合法,裁定予以 駁回,經核於法並無違誤。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不當,聲明廢 棄,有理由。 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 項 、第449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6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沈 方 維 法官 鍾 任 賜 法官 張 競 文 法官 陳 麗 芬 法官 陳 靜 芬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