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最高法院 109 年度台抗字第 31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3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請求損害賠償(聲請補充判決)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台抗字第314號 抗 告 人 瞳光眼鏡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文鍇 上列抗告人因與林玉珠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補充判決, 對於中華民國108年6月6日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裁定(108 年 度聲字第131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按訴訟標的之一部或訴訟費用,裁判有脫漏者,法院應依聲請或 依職權以判決補充之,民事訴訟法第233條第1項定有明文。是當 事人聲請補充判決或裁定,以訴訟標的之一部或訴訟費用之裁判 有脫漏者為限。而所謂裁判有脫漏,係指法院應於主文表示裁判 結果之事項實際上未為裁判之表示者而言。至於非應表示於裁判 主文之事項,則不在得聲請補充裁判之列。本件抗告人對於臺灣 臺中地方法院(下稱臺中地院)105 年度重勞訴字第14號判決不 利於己部分提起上訴,原法院受理後,僅須就上訴部分之訴訟標 的或訴訟費用為裁判,原判決主文既諭知「上訴駁回。第二審訴 訟費用由上訴人(即抗告人)負擔。」,顯已就訴訟標的及訴訟 費用為裁判,至臺中地院核定抗告人第二審上訴訴訟標的價額( 下稱一審裁定)之當否,非原判決審判對象,自不得認其裁判有 脫漏。原裁定駁回抗告人補充判決之聲請,經核並無不合。抗告 論旨以:一審裁定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不當,復記載為不得抗告, 自應併受原法院裁判,原判決就此漏未裁判,即屬裁判脫漏云云 ,指摘原裁定不當,聲明廢棄,非有理由。 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 項 、第449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2 日 最高法院勞動法庭 審判長法官 高 孟 焄 法官 袁 靜 文 法官 彭 昭 芬 法官 徐 福 晋 法官 邱 璿 如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