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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最高法院 109 年度台抗字第 67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5 月 13 日
裁判案由:
請求給付工程款聲請訴訟救助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台抗字第678號 抗 告 人 台灣碁電綠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宏瑋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進業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 ,聲請訴訟救助,對於中華民國108年11月19 日臺灣高等法院裁 定(108年度聲字第573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當事人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而聲請訴訟救助者,關於無資力 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應提出可使法院信其主張為真實並能即時 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109條第2 項、第284 條之規定自明。所謂無資力,係指窘於生活,並缺乏經濟信用而 言。本件抗告人因與相對人進業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 事件,對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建字第57 號判決提起上訴, 並聲請訴訟救助。原法院以:抗告人雖以公司已停業,尚有負債 新臺幣2,500 萬元為由,聲請訴訟救助。未提出任何能即時調 查之證據以為釋明,因而裁定予以駁回,經核於法並無不合。抗 告意旨,指摘原裁定不當,聲明廢棄,有理由。 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 第1項 、第449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3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王 仁 貴 法官 滕 允 潔 法官 林 金 吾 法官 李 瑜 娟 法官 魏 大 喨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