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台抗字第678號
抗 告 人 台灣碁電綠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張宏瑋
上列
抗告人因與
相對人進業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
,
聲請訴訟救助,對於中華民國108年11月19 日臺灣高等法院裁
定(108年度聲字第573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
駁回。
抗告
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按當事人因無
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而聲請訴訟救助者,關於無資力
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應提出可使法院信其主張為真實並能即時
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109條第2 項、第284
條之規定自明。所謂無資力,係指窘於生活,並缺乏經濟信用而
言。
本件抗告人因與相對人進業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
事件,對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建字第57 號判決提起
上訴,
並聲請訴訟救助。原法院以:抗告人雖以公司已停業,尚有負債
新臺幣2,500 萬元為由,聲請訴訟救助。
惟未提出任何能即時調
查之證據以為釋明,因而裁定
予以駁回,經核於法並無不合。抗
告意旨,指摘原裁定不當,聲明廢棄,
非有理由。
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 第1項
、第449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3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王 仁 貴
法官 滕 允 潔
法官 林 金 吾
法官 李 瑜 娟
法官 魏 大 喨
本件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