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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最高法院 109 年度台抗字第 8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1 月 15 日
裁判案由:
請求確認請求權不存在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台抗字第88號 抗 告 人 纖綠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家淇 上列抗告人因與維他露食品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請求權不存 在事件,提起再審之訴,對於中華民國107年11月26 日智慧財產 法院裁定(107年度民商上再字第1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按對於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應以有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 各款之原因為限,此項原因亦即再審理由,必須於訴狀中表明之 (見同法第501 條第1項第4款規定),否則其訴即屬不合法,毋 庸命其補正,逕以裁定駁回之。本件抗告人對於原法院106 年度 民商上字第11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並未表明任何法定再審 理由,原法院因認其所提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經 核於法並無違誤。抗告論旨雖援引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第13 款規定為據,但未指明原確定判決有如何合於法定再審事由之具 體情事,仍難謂已合法表明再審理由,其執此指摘原裁定不當, 聲明廢棄,非有理由。 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 第1項 、第449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5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陳 重 瑜 法官 陳 駿 璧 法官 陳 麗 玲 法官 張 恩 賜 法官 梁 玉 芬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