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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最高法院 109 年度台簡上字第 19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4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最高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台簡上字第19號 上 訴 人 黃宇薇 訴訟代理人 何邦超律師上訴 人 張其春 訴訟代理人 張智宏律師       黃建誠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 國108年6月26日臺灣苗栗地方法院第二審判決( 107年度簡上字 第47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廢棄,發回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理 由 本件被上訴人主張:伊曾簽發支票向訴外人林建昌借款,林建 昌未曾告知以該等支票向上訴人調借款項,伊未積欠林建昌借款 ,復無透過林建昌向上訴人借款,更未收受上訴人交付款項,與 上訴人間無消費借貸關係,伊簽發如原判決附表所示 3張本票( 下合稱系爭本票)原因關係不存在,上訴人竟執系爭本票向法院 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等情求為確認上訴人就其持有系爭本 票對伊之票據債權不存在之判決。 上訴人則以:被上訴人於民國100年至104年間透過林建昌向伊借 款24次,各次借款均交付支票予林建昌轉交伊,借款總額為新臺 幣(下同) 338萬元,惟未依約清償借款,於104年12月4日書 立借條交予伊,自同年月15日起至 105年2月26日間匯款5次共還 款6萬2,000元,尚欠伊331萬8,000元,因而簽發系爭本票擔保等 語,資為抗辯。 原審廢棄第一審所為被上訴人敗訴之判決,改判如其所聲明,無 以:被上訴人將系爭本票交付上訴人,兩造為系爭本票之直接 前後手,被上訴人主張其與林建昌成立消費借貸關係,上訴人則 抗辯因兩造之消費借貸關係而取得系爭本票,應由上訴人就兩造 間借貸意思表示合致及交付借款之事實,負舉證責任。依證人林 建昌、吳宗宬之證詞,參酌上訴人自承其均係透過林建昌交付借 款予被上訴人,借款時未曾與被上訴人見面等詞,足認被上訴人 自林建昌處收受借款時,未向上訴人為借款之意思表示;上訴人 係因林建昌向其調現而交付現金予林建昌,未對被上訴人為貸與 款項之意思表示,兩造間未達成借貸之意思表示合致,借款關係 實係分別存在於被上訴人與林建昌、林建昌與上訴人間。被上訴 人於104年12月4日書立之借條雖記載「本人張其春向黃宇薇借款 共計新台幣共計338萬元正」,惟上訴人未交付338萬元借款予被 上訴人,亦難認兩造於當日成立借款關係。被上訴人簽立借條後 ,匯款6萬2,000元至上訴人銀行帳戶,係上訴人告知被上訴人24 張支票借款資金來自於上訴人及要求被上訴人向其清償,屬民法 第 310條規定向第三人清償之情形,不能據此推認兩造間成立借 款關係。上訴人不能證明兩造間於被上訴人自林建昌處收受借款 時具有借貸意思合致,不存在消費借貸關係,兩造間就系爭本票 之原因關係不存在。被上訴人請求確認上訴人執有系爭本票對其 票據債權不存在,應予准許等詞,為其判斷之基礎。 票據乃文義證券及無因證券,票據上之權利義務悉依票上所載 文義定之,與其基礎之原因關係各自獨立,票據上權利之行使不 以其原因關係存在為前提。執票人行使票據上權利,就其基礎之 原因關係確係有效存在不負舉證責任。倘票據債務人以自己與執 票人間所存抗辯事由對抗執票人,依票據法第13條規定觀之,固 非法所不許,惟應先由票據債務人就該抗辯事由負主張及舉證之 責。必待票據基礎之原因關係確立後,法院就此項原因關係進行 實體審理時,當事人就該原因關係之成立及消滅等事項有所爭執 ,方用各該法律關係之舉證責任分配原則。至執票人在該確認 票據債權不存在之訴訟類型,固須依民事訴訟法第195條及第266 條第 3項之規定,負真實完全及具體化之陳述義務,惟尚不因此 而生舉證責任倒置或舉證責任轉換之效果。查系爭本票為被上訴 人簽發後交付上訴人,為原審認定之事實。上訴人謂系爭本票之 原因關係為擔保借條所載消費借貸;被上訴人則抗辯其向林建昌 借款,未曾向上訴人借款,即非因消費借貸而交付,兩造間就系 爭本票之原因關係似互有爭執,則被上訴人為系爭本票之票據債 務人,就其抗辯之原因事由,依上說明,自應先負舉證責任。乃 原審未釐清確立系爭本票之原因關係,即謂應由執票人就原因關 係為消費借貸存在之積極事實舉證證明之,並以上訴人未能舉證 證明其係因與被上訴人間之消費借貸關係取得系爭本票,而為其 不利之判決,自有適用證據法則不當之違法。上訴論旨,指摘原 判決為不當,聲明廢棄,非無理由。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 436條之2第2項 、第477條第1項、第478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30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 鄭 傑 夫 法官 盧 彥 如 法官 吳 麗 惠 法官 張 恩 賜 法官 林 麗 玲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