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台簡上字第34號
上 訴 人 施亭如(原名施雨菁)
被
上訴 人 萊潔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黃文宣
訴訟代理人 徐鈴茱
律師
陳怡彤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票據
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
國108年11月12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再審判決(108年度再易字第
1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
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按對於
簡易訴訟程序之第二審判決逕向最高法院提起第三審上訴
,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規定繳納
裁判費,並依同法
第436條之2第2項,
準用第466條之1第1項規定,委任律師為訴訟
代理人。
本件上訴人對於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再易字第1號
再審判決逕向本院提起上訴,未據預納裁判費,亦未委任律師為
其訴訟代理人,雖其向本院
聲請訴訟救助暨選任律師為其訴訟代
理人,但其聲請業經本院以109年度台簡聲字第44 號裁定駁回,
此項裁定,已於民國109年7月31日送達,有卷附送達證書
可稽。
上訴人既於上訴後聲請訴訟救助及選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可
認其明知上訴之合法要件有欠缺,依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9 條規
定,自
無庸再行命補正之程序。茲已逾相當
期間,上訴人
迄未補
正,其上訴自
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第2 項
、第481條、第444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4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陳 國 禎
法官 鄭 純 惠
法官 陳 麗 芬
法官 黃 書 苑
法官 李 瑜 娟
本件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