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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最高法院 109 年度台簡上字第 51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11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請求給付票款
最高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台簡上字第51號 上 訴 人 李宜靜 訴訟代理人 謝欣怡律師上訴 人 坤緯精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振庭 訴訟代理人 張以彤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年10 月7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第二審判決(107年度簡上字第328號) ,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本件上訴人主張:訴外人丁秀琴於民國105年1月間某日,以自己 名義為被上訴人調借新臺幣(下同)180萬元,伊已於105年1月2 6日匯款173萬5,200元(預扣利息6萬4,800 元)至丁秀琴之帳戶 ,丁秀琴則交付被上訴人簽發,付款人玉山銀行新莊分行,票據 號碼CA0000000,面額180萬元,發票日105年3月22日之支票1 紙 (下稱系爭支票)為擔保。伊於同年4月6日提示系爭支票,未獲 付款,始知被上訴人為維持其信用,謊報空白票據遺失,伊係善 意取得系爭支票,被上訴人不得拒絕給付票款等語,依票據之法 律關係,求為命被上訴人給付伊180萬元,及自105年4月7日起至 清償日止,年息6%計算利息之判決。 被上訴人則以:系爭支票係丁秀琴先竊取空白支票,再竊取伊之 大小章盜蓋於該支票所簽發,屬偽造之票據,依票據法第5條第1 項規定,伊毋庸負系爭支票之發票人責任。伊未簽發系爭支票, 更未授權丁秀琴補充完成票據上之應記載事項,上訴人不得依票 據法第11條第2項規定主張系爭支票有效,亦不能依民法第169條 規定主張伊應負表見代理授權人之責任等語,資為抗辯。 原審以:丁秀琴為被上訴人之股東,自103 年起擔任被上訴人之 總機人員,並處理金融機構存款或收付現金與廠商貨款之業務。 丁秀琴因自身財務惡化,於104 年底自會計人員抽屜竊取被上訴 人所有空白支票15紙,自104年12月起至105年1 月底止,利用持 有被上訴人應存入銀行款項機會,先後侵占共2,043萬6,000元。 復為掩飾侵占犯行,於104年12 月間某日至被上訴人負責人丁振 庭辦公室竊取公司大小章,盜蓋於所竊得支票,其中12紙分別交 付被上訴人應付貨款之廠商,丁秀琴並於票載發票日前將現金存 入被上訴人玉山銀行帳戶內,使該12紙支票得以兌現;另2 紙支 票及系爭支票則分別交付其債權人沈純純及上訴人。丁秀琴上開 行為業經刑事法院判處竊盜罪、業務侵占罪及偽造有價證券罪刑 確定,有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992號、臺灣高等法院 106年度上訴字第185號、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2683 號刑事 判決在卷可稽,且經丁秀琴到庭證實,足認系爭支票係丁秀琴竊 取被上訴人印章後偽造。丁秀琴雖擔任被上訴人之董事,被上 訴人為股份有限公司,依公司法第108條第1項規定,應由董事長 對外代表公司,丁秀琴並無代表公司之權限。丁秀琴係以個人名 義向上訴人借款,該款項並滙至丁秀琴個人帳戶,被上訴人設於 玉山銀行新莊分行之帳戶自104年1月起至105年4月止之資金正常 ,未見有資金缺口,亦查無該180 萬元滙入被上訴人之帳戶,有 該帳戶資料存卷足據。被上訴人並無使上訴人信賴丁秀琴所出具 票據為真正之行為外觀,無須依表見代理之規定負發票人之責任 。系爭支票係丁秀琴偽造,被上訴人未在支票上簽名或用印為發 票行為,亦未授權丁秀琴補充完成票據應記載事項之全部或一部 ,上訴人不得依票據法第11條第2 項規定主張為善意執票人而行 使票據權利,被上訴人並得以此絕對的抗辯事由對抗執票之上訴 人。故上訴人本於票據之法律關係,請求被上訴人給付180 萬元 ,及自105年4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6%計算之利息,為無 理由,不應准許。廢棄第一審所為上訴人勝訴之判決,改判駁 回其在第一審之訴。 按盜用他人印章為發票行為,即屬票據之偽造。被盜用印章者, 因其在票據上簽名為發票行為,自不負發票人之責任,此項絕 對的抗辯事由,得以對抗一切執票人。系爭支票係丁秀琴竊取被 上訴人之大小章盜蓋於所竊得之空白票據而簽發,為原審合法確 定之事實。上訴人自不得執系爭支票請求被上訴人給付票款本息 。原審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經核並無用法規顯有錯誤之情形 。至原判決贅列之其他理由,無論當否,要與裁判結果不生影響 。上訴論旨,指摘原判決適用法規顯有錯誤,求予廢棄,非有理 由。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第2 項 、第481條、第449條第1項、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6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陳 國 禎 法官 鄭 純 惠 法官 陳 麗 芬 法官 黃 書 苑 法官 李 瑜 娟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