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台聲字第1101號
聲 請 人 鄭硯香
上列
聲請人因與裕大建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墊款再審事件,對
於中華民國106年5月19日本院裁定(106年度台聲字第740號),
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
駁回。
聲請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按對於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 項規
定預納
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本件聲請人對本院 106年
度台聲字第740 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未據預納裁判費,其雖向
本院聲請
訴訟救助,
惟業經本院以109年度台聲字第445號裁定
予
以駁回,該項裁定已於民國109年4月10日送達,有卷附送達證書
可稽。茲已逾相當
期間,聲請人仍未補正,
參照民事訴訟法施行
法第9 條規定,可認其明知聲請再審之要件有欠缺,
爰不定期間
命補正,逕駁回其再審之聲請。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502條
第1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0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 陳 玉 完
法官 李 文 賢
法官 陳 毓 秀
法官 王 金 龍
法官 黃 麟 倫
本件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