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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最高法院 109 年度台聲字第 111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6 月 17 日
裁判案由:
請求損害賠償聲請再審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台聲字第1110號 聲 請 人 周葉秀琴 特別代理人 周 千 慈 上列聲請人因與好球室內裝修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 件,對於中華民國109年2月26日本院裁定(109年度台上字第560 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按聲請再審,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準用第500條第1項、第2項之 規定,應於3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前項期間,自裁定確定時起 算,裁定於送達前確定者,自送達時起算。本件原確定裁定係於 民國109年3月11日送達,有卷附送達證書足據。再審之不變期間 自裁定送達之翌日起,扣除在途期間6日,算至109年4 月16日止 ,即告屆滿,乃聲請人遲至109年4月21日始聲請再審,依上說明 ,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502條 第1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7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 鄭 雅 萍 法官 陳 玉 完 法官 陳 毓 秀 法官 王 金 龍 法官 李 文 賢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