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台聲字第1146號
聲 請 人 蔡青玲
訴訟
代理人 朱容辰
律師
上列
聲請人因與
相對人日電貿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
損害賠償上
訴事件,聲請提案予民事大法庭
裁判,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
駁回。
理 由
一、本院各庭審理案件
期間,
當事人認為足以影響裁判結果之
法
律見解,
民事庭先前裁判之見解已產生歧異者,得向受理案
件之民事庭聲請以裁定提案予民事大法庭裁判;本院受理前
開聲請,認為法律上不應准許,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法院
組織法第51條之4第1項、第3 項規定自明。
所稱先前裁判之
見解已產生歧異,係指在相同事實之前提下,該法律爭議在
合議庭受理之案件,與先前裁判均對裁判形成具有必要性,
且合議庭採為裁判基礎之法律見解及先前裁判之法律見解分
別
適用於該法律爭議後,將對該法律爭議得出不同結論而言
。
二、
本件聲請人主張:
假扣押債權人聲請假扣押,是否該當
侵權
行為之故意、過失要件?其審查標準為何?聲請將該法律意
見提案予大法庭裁判。
惟查,就聲請人主張之法律爭議,本
院並無歧異之民事裁判法律見解,聲請人復未表明其主張之
本件法律爭議,具有如何之原則重要性及其理由,所為聲請
,
核與提案之要件不合,自不應准許。
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3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沈 方 維
法官 李 寶 堂
法官 陳 靜 芬
法官 張 競 文
法官 鍾 任 賜
本件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