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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最高法院 109 年度台聲字第 114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6 月 03 日
裁判案由:
聲請提案大法庭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台聲字第1146號 聲 請 人 蔡青玲 訴訟代理人 朱容辰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日電貿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上 訴事件,聲請提案予民事大法庭裁判,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本院各庭審理案件期間當事人認為足以影響裁判結果之法 律見解,民事庭先前裁判之見解已產生歧異者,得向受理案 件之民事庭聲請以裁定提案予民事大法庭裁判;本院受理前 開聲請,認為法律上不應准許,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法院 組織法第51條之4第1項、第3 項規定自明。所稱先前裁判之 見解已產生歧異,係指在相同事實之前提下,該法律爭議在 合議庭受理之案件,與先前裁判均對裁判形成具有必要性, 且合議庭採為裁判基礎之法律見解及先前裁判之法律見解分 別用於該法律爭議後,將對該法律爭議得出不同結論而言 。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假扣押債權人聲請假扣押,是否該當侵權 行為之故意、過失要件?其審查標準為何?聲請將該法律意 見提案予大法庭裁判。查,就聲請人主張之法律爭議,本 院並無歧異之民事裁判法律見解,聲請人復未表明其主張之 本件法律爭議,具有如何之原則重要性及其理由,所為聲請 ,核與提案之要件不合,自不應准許。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3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沈 方 維 法官 李 寶 堂 法官 陳 靜 芬 法官 張 競 文 法官 鍾 任 賜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