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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最高法院 109 年度台聲字第 130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7 月 08 日
裁判案由:
請求損害賠償等聲請訴訟救助抗告聲請訴訟救助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台聲字第1302號 聲 請 人 張淑晶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時報周刊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等 事件,聲請訴訟救助,對於中華民國109年1月7 日臺灣高等法院 裁定(108年度聲字第662號),提起抗告,並聲請訴訟救助,就 該聲請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而聲請訴訟救助者,關於無資力支 出訴訟費用之事由,應提出可使法院信其主張為真實並能即時調 查之證據,以釋明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109條第2項、第284 條 之規定自明。本件聲請人對於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聲字第662號 裁定,提起抗告,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請准暫免繳納抗告裁判 費新臺幣1,000 元,然未提出可使法院信其主張為真實並能即時 調查之證據,以釋明其無資力之事實,其聲請即屬不應准許。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8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王 仁 貴 法官 魏 大 喨 法官 滕 允 潔 法官 林 金 吾 法官 李 瑜 娟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