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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最高法院 109 年度台聲字第 154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8 月 13 日
裁判案由:
請求損害賠償提起上訴而聲請訴訟救助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台聲字第1549號 聲 請 人 陳寶堂 上列聲請人因與總督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對 於中華民國109年3月10日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第二審判決(10 8年度重勞上字第18 號),提起上訴,而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按准予訴訟救助,於上訴亦有效力,民事訴訟法第111 條定有明 文。本件聲請人因與相對人總督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 償事件,向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聲請訴訟救助,經該院以107 年度 救字第6 號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依上開規定,其效力及於上訴審 。聲請人對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就該事件所為第二審判決, 提起第三審上訴,再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即無必要,應予駁回 。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3 日 最高法院勞動法庭 審判長法官 高 孟 焄 法官 袁 靜 文 法官 邱 璿 如 法官 徐 福 晋 法官 彭 昭 芬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