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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最高法院 109 年度台聲字第 157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8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請求給付墊款聲請訴訟救助再審聲請再審聲請訴訟救助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台聲字第1575號 聲 請 人 鄭硯香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裕大建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墊款聲請訴 訟救助再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7年9月19日本院裁定(107 年 度台聲字第978 號),聲請再審,並聲請訴訟救助,就聲請訴訟 救助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當事人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而聲請訴訟救助者,關於無資力 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應提出可使法院信其主張為真實並能即時 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109 條第2項、第284 條之規定自明。所謂無資力,係指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信用者 而言。本件聲請人對本院107年度台聲字第978號裁定,聲請再審 ,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雖以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並提出臺 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救字第81號裁定為證。其提出之上開准 予訴訟救助之裁定,效力不及於本件,又不足釋明其現時窘於生 活,且缺乏經濟上之信用,致無資力支出本件再審裁判費新臺幣 1,000元,其聲請即屬不應准許。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2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王 仁 貴 法官 滕 允 潔 法官 林 金 吾 法官 李 瑜 娟 法官 魏 大 喨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