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台聲字第1575號
聲 請 人 鄭硯香
上列
聲請人因與
相對人裕大建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墊款聲請
訴
訟救助再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7年9月19日本院裁定(107 年
度台聲字第978 號),聲請再審,並聲請訴訟救助,就聲請訴訟
救助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
駁回。
聲請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按當事人因無
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而聲請訴訟救助者,關於無資力
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應提出可使法院信其主張為真實並能即時
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109 條第2項、第284
條之規定自明。所謂無資力,係指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信用者
而言。
本件聲請人對本院107年度台聲字第978號裁定,聲請再審
,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雖以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並提出臺
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救字第81號裁定為證。
惟其提出之
上開准
予訴訟救助之裁定,效力不及於本件,又不足釋明其現時窘於生
活,且缺乏經濟上之信用,致無資力支出本件再審
裁判費新臺幣
1,000元,其聲請即屬不應准許。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2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王 仁 貴
法官 滕 允 潔
法官 林 金 吾
法官 李 瑜 娟
法官 魏 大 喨
本件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