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台聲字第1578號
聲 請 人 鄭硯香
上列
聲請人因與
相對人裕大建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墊款
訴訟救
助再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7年11月14日本院裁定(107年度台
聲字第1219號),聲請再審,並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
駁回。
聲請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按當事人因無
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而聲請訴訟救助者,關於無資力
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應提出可使法院信其主張為真實並能即時
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109 條第2項、第284
條之規定自明。所謂無資力,係指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上之信
用者而言。
本件聲請人對於本院107年度台聲字第1219 號裁定聲
請再審,並聲請訴訟救助,係以:伊曾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97
年度救字第81號裁定准予訴訟救助
云云,為其論據。
惟查,
上開
裁定
迄今均已11年有餘,不足以釋明聲請人現仍窘於生活,且缺
乏經濟上之信用,致無資力支出本件聲請再審
裁判費新臺幣1,00
0 元,聲請人復未提出其他可使法院依其主張為真實並能即時調
查之證據,以釋明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依上說明,其聲請自
屬不應准許。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2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 鄭 雅 萍
法官 陳 玉 完
法官 李 文 賢
法官 王 金 龍
法官 陳 毓 秀
本件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