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台聲字第2085號
聲 請 人 蔡志良
上列
聲請人因與食藝餐飲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
僱傭關係存在等事
件,對於中華民國108年6月20日本院裁定(108 年度
台上字第11
88號),聲請再審,而聲請
訴訟救助暨選任
律師為其訴訟
代理人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選任律師朱健興為聲請人之
訴訟代理人。
理 由
按當事人無
資力支出
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
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當事人無資
力委任訴訟代理人者,得依訴訟救助之規定,聲請第三審法院選
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同法第466條之2第1 項亦有明文。
本件
聲請意旨以:伊因與
相對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對
於本院108 年度台上字第1188號裁定聲請再審,無資力支出訴訟
費用,前向財團法人
法律扶助基金會士林分會申請法律扶助獲准
,
爰聲請准予訴訟救助暨選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等語,並提出
該基金會准予扶助審查表、臺北市低收入戶卡、中低收入卡及各
裁定等為證,其聲請本院准予訴訟救助暨選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
人,
核無不合,應予准許,並選任律師朱健興為其訴訟代理人,
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3 日
最高法院勞動法庭
審判長法官 彭 昭 芬
法官 蘇 芹 英
法官 徐 福 晋
法官 李 瑜 娟
法官 邱 璿 如
本件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