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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最高法院 109 年度台聲字第 227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10 月 28 日
裁判案由:
請求給付墊款聲請訴訟救助再審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台聲字第2276號 聲請人 鄭硯香 上列聲請人因與裕大建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墊款聲請訴訟救助 再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7年9月19日本院裁定( 107年度台聲 字第979 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對於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 項規 定預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聲請人對本院 107年度台 聲字第979 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未據預納裁判費,雖其向本院 聲請訴訟救助,業經本院以109年度台聲字第1576 號裁定駁回 其聲請,此項裁定已於民國109年8月21日送達,有卷附送達證書 足據。茲已逾相當期間,聲請人仍未補正,參照民事訴訟法施行 法第9 條規定,可認其明知聲請再審之要件有欠缺,不定期間 命補正,逕駁回其再審之聲請。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502條 第1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8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鄭 雅 萍 法官 王 金 龍 法官 王 本 源 法官 滕 允 潔 法官 周 玫 芳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