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台聲字第2277號
聲 請 人 鄭硯香
上列
聲請人因與裕大建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墊款聲請
訴訟救助
再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7年9月19日本院裁定( 107年度台聲
字第978 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
駁回。
聲請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按對於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 項規
定預納
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聲請人對本院 107年度台
聲字第978 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未據預納裁判費,雖其向本院
聲請訴訟救助,
惟業經本院以 109年度台聲字第1575號裁定駁回
其聲請,此項裁定已於民國109年8月21日送達,有卷附送達證書
足據。茲已逾相當
期間,聲請人仍未補正,
參照民事訴訟法施行
法第9 條規定,可認其明知聲請再審之要件有欠缺,
爰不定期間
命補正,逕駁回其再審之聲請。
據上論結,
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502條
第1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8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鄭 雅 萍
法官 王 金 龍
法官 王 本 源
法官 滕 允 潔
法官 周 玫 芳
本件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