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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最高法院 109 年度台聲字第 242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10 月 22 日
裁判案由:
請求給付墊款聲請訴訟救助再審聲請再審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台聲字第2423號 聲 請 人 鄭硯香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裕大建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墊款聲請訴 訟救助再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7年11月14日本院裁定(107年 度台聲字第1218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對於確定之裁定聲請再審,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 2項 規定預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本件聲請人對於本院 1 07年度台聲字第1218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未據預納裁判費,其 雖聲請訴訟救助,經本院另以 109年度台聲字第1577號裁定駁 回,該項裁定已於民國109年8月27日送達聲請人指定之郵政信箱 ,有卷附送達證書可稽。茲已逾相當期間,聲請人仍未補繳裁判 費,參照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 9條規定,可認其明知聲請再審之 要件有欠缺,不定期間命補正,逕駁回其再審之聲請。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502條 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2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 鄭 傑 夫 法官 盧 彥 如 法官 吳 麗 惠 法官 林 麗 玲 法官 張 恩 賜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