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台聲字第2423號
聲 請 人 鄭硯香
上列
聲請人因與
相對人裕大建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墊款聲請
訴
訟救助再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7年11月14日本院裁定(107年
度台聲字第1218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
駁回。
聲請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按對於確定之裁定聲請再審,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 2項
規定預納
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本件聲請人對於本院 1
07年度台聲字第1218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未據預納裁判費,其
雖聲請訴訟救助,
惟經本院另以 109年度台聲字第1577號裁定駁
回,該項裁定已於民國109年8月27日送達聲請人指定之郵政信箱
,有卷附送達證書
可稽。茲已逾相當
期間,聲請人仍未補繳裁判
費,
參照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 9條規定,可認其明知聲請再審之
要件有欠缺,
爰不定期間命補正,逕駁回其再審之聲請。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502條
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2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 鄭 傑 夫
法官 盧 彥 如
法官 吳 麗 惠
法官 林 麗 玲
法官 張 恩 賜
本件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