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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最高法院 109 年度台聲字第 270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11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聲請返還擔保金聲請再審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台聲字第2709號 聲 請 人 霖威貿易股份有限公司(原名霖威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世華 上列聲請人因與朵琳有限公司間聲請返還擔保金事件,對於中華 民國109年1月17日本院裁定( 109年度台抗字第82號),聲請再 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於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理 由 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 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 1項定有明文 。本件聲請人主張本院 109年度台抗字第82號裁定有民事訴訟法 第496條第1項第13款所定事由,對之聲請再審,依同法第 507條 、第499條第2項但書規定,專屬為裁判之原第二審法院即臺灣高 等法院高雄分院管轄。茲聲請人向本院聲請再審,依上說明,自 應依職權移送於其管轄法院,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5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鄭 雅 萍 法官 陳 玉 完 法官 周 玫 芳 法官 王 金 龍 法官 王 本 源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