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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最高法院 109 年度台聲字第 294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12 月 16 日
裁判案由:
聲請返還擔保金聲請再審聲請停止執行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台聲字第2944號 聲 請 人 霖威貿易股份有限公司(原名霖威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世華 上列聲請人因與朵琳有限公司間聲請返還擔保金聲請再審事件, 聲請停止執行,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於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理 由 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 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 1項定有明文 。又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 2項所稱因提起再審之訴而停止強制執 行裁定之法院,係指應提起再審之訴之法院。對確定裁定聲請再 審而得為停止執行裁定之法院,則指該聲請再審事件之管轄法院 。本件聲請人本於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第13款所定事由,對 於本院109年度台抗字第82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依同法第499條 第 2項但書規定,專屬為裁定之原第二審法院臺灣高等法院高雄 分院管轄,業經本院以裁定將之移送於該法院。茲聲請人依強制 執行法第18條第2項規定聲請停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司執 字第 81725號強制執行事件之執行程序,依上說明,自應專屬臺 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管轄。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將之以裁定移送本 院,尚有未合。依民事訴訟法第30條第 2項但書規定,本院不受 該裁定之拘束,應依職權移送於其管轄法院。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6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鄭 雅 萍 法官 陳 玉 完 法官 周 玫 芳 法官 王 金 龍 法官 王 本 源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