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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最高法院 109 年度台聲字第 40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3 月 05 日
裁判案由:
請求給付工程款等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台聲字第401號 聲 請 人 根基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馬銘嬭 訴訟代理人 吳俊昇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即被上訴人康太開發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 求給付工程款等上訴事件(本院101年度台上字第214號、 104年 度台上字第1062號、 106年度台上字第1931號),聲請核定第三 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梁穗昌律師、吳俊昇律師)酬金核定共為 新臺幣十萬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5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 鄭 傑 夫 法官 盧 彥 如 法官 吳 麗 惠 法官 張 恩 賜 法官 林 麗 玲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