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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最高法院 109 年度台聲字第 73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4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請求履行契約聲請提案大法庭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台聲字第736號 聲 請 人 社團法人中華民國神慈秀明會 法定代理人 簡素霞 訴訟代理人 林蔚芯律師       鄧敏雄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都會叢林有限公司等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 ,聲請提案予民事大法庭裁判,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最高法院民事庭各庭審理案件期間當事人認為足以影響裁判 結果之法律見解,民事庭先前裁判之見解已產生歧異者,得以書 狀表明法律見解歧異之裁判,向受理案件之民事庭聲請以裁定提 案予民事大法庭裁判;最高法院民事庭受理前開聲請,認為聲請 不合法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應以裁定駁回之,法院組織法 第51條之4第1項第2款、第3項定有明文。所稱「先前裁判之見解 已產生歧異」,係指在「相同事實」之前提下,該法律爭議在合 議庭受理之案件,與先前裁判均對判決形成具有必要性,且合議 庭採為裁判基礎之法律見解及先前裁判之法律見解分別用於該 法律爭議後,將對該法律爭議得出不同結論而言。本件聲請人主 張:兩造間之系爭委託整合契約,係兼含有委任與承攬混合契 約,究應如何適用法律?係應適用各該性質之契約,抑認為其整 體之性質屬於勞務契約之一種,適用關於委任之規定。就此爭議 ,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390號(下稱第390號判決)及106年 度台上字1166號判決(下稱第1166號判決),出現歧異之見解, 且屬足以影響本件裁判結果,聲請將此法律爭議提案予大法庭 裁判等語。 查第390 號判決,認為委任與承攬之混合契約,爭議事項原則 上應適用各該性質之契約。第1166號判決,認為有關由委任與承 攬2 種勞務契約成分所組成之混合契約,並各具有一定分量,然 此間之成分特徵不易截然分解及辨識時,其整體之性質既屬於 勞務契約之一種,應依民法第529 條之規定,適用關於委任之規 定。可見第1166號判決係在委任與承攬之混合契約二者成分特徵 不易辨識情況時,始依民法第529 條規定,適用關於委任之規定 ,與第390 號判決以委任與承攬之混合契約在其成分得以辨識情 況,爭議事項分別適用各該性質之規定,二者事實並不相同,核 與法院組織法第51條之2 歧異提案之要件不合。聲請人之聲請, 不應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30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王 仁 貴 法官 魏 大 喨 法官 滕 允 潔 法官 李 瑜 娟 法官 林 金 吾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