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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最高法院 109 年度台聲字第 74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4 月 22 日
裁判案由:
請求損害賠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台聲字第745號 聲 請 人 即被上訴人 吉泰藥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明義 上列聲請人因與台灣健而婷生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 償事件(本院108 年度台上字第1935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 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叁萬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2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陳 重 瑜 法官 陳 駿 璧 法官 陳 麗 玲 法官 徐 福 晋 法官 梁 玉 芬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