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定於115年10月7日(星期三)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最高法院 109 年度台聲字第 77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4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請求確認會議決議無效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台聲字第771號 聲 請 人 潤泰安和生活館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蔡吉蕊 上列聲請人因與寰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會議決議 無效事件(本院108 年度台上字第2655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 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參萬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3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 劉 靜 嫻 法官 林 恩 山 法官 高 金 枝 法官 李 媛 媛 法官 黃 麟 倫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