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台聲字第854號
聲 請 人 伍聯紙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王連陞
訴訟代理人 謝宗穎
律師
上列
聲請人因與
相對人王玉泉間請求返還公司文件及印章等事件
(本院108年度
台上字第2266 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參萬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3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王 仁 貴
法官 魏 大 喨
法官 滕 允 潔
法官 林 金 吾
法官 李 瑜 娟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