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台聲字第872號
聲 請 人 梁詠樂
上列
聲請人因與
相對人千代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
償金等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8年8月30日臺灣高等法院判決(10
7年度勞上易字第36 號),提起
上訴,而聲請
訴訟救助暨選任
律
師為其訴訟
代理人,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選任律師楊正評為聲請人之
訴訟代理人。
其他聲請
駁回。
聲請
訴訟費用,關於駁回其他聲請部分,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按當事人無
資力委任訴訟代理人者,得依訴訟救助之規定,聲請
第三審法院選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2第
1 項定有明文。
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職業災害補償金等事
件,前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6年度救字第68號裁定准予訴訟救
助,其對臺灣高等法院 107年度勞上易字第36號判決提起上訴,
依訴訟救助之規定,聲請本院為之選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
核
無不合,應予准許,
爰選任楊正評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次按准
予訴訟救助,於上訴亦有效力,為民事訴訟法第 111條所明定。
聲請人既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裁定准予訴訟救助,其再向本院聲
請裁定准予訴訟救助,即無必要,此部分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一部為有理由,一部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
法第95條、第79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8 日
最高法院勞動法庭
審判長法官 高 孟 焄
法官 袁 靜 文
法官 彭 昭 芬
法官 邱 璿 如
法官 徐 福 晋
本件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