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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最高法院 109 年度台聲字第 87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5 月 28 日
裁判案由:
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金等上訴聲請訴訟救助暨選任訴訟代理人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台聲字第872號 聲 請 人 梁詠樂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千代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 償金等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8年8月30日臺灣高等法院判決(10 7年度勞上易字第36 號),提起上訴,而聲請訴訟救助選任律 師為其訴訟代理人,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選任律師楊正評為聲請人之訴訟代理人。 其他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關於駁回其他聲請部分,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當事人資力委任訴訟代理人者,得依訴訟救助之規定,聲請 第三審法院選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2第 1 項定有明文。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職業災害補償金等事 件,前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6年度救字第68號裁定准予訴訟救 助,其對臺灣高等法院 107年度勞上易字第36號判決提起上訴, 依訴訟救助之規定,聲請本院為之選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核 無不合,應予准許,選任楊正評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次按准 予訴訟救助,於上訴亦有效力,為民事訴訟法第 111條所明定。 聲請人既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裁定准予訴訟救助,其再向本院聲 請裁定准予訴訟救助,即無必要,此部分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一部為有理由,一部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 法第95條、第79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8 日 最高法院勞動法庭 審判長法官 高 孟 焄 法官 袁 靜 文 法官 彭 昭 芬 法官 邱 璿 如 法官 徐 福 晋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