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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最高法院 109 年度台聲字第 97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5 月 21 日
裁判案由:
請求給付薪資等聲請再審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台聲字第971號 聲 請 人 張寶玉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崇越電通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薪資等 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8年6月26日本院裁定(108年度台聲字第7 32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按聲請再審,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 項規定預納裁判費 ,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本件聲請人聲請再審,未據預納裁判費 。聲請人雖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但經本院於民國109年3月27日 以109年度台聲字第423號裁定予以駁回,此項裁定已於同年4月1 6 日寄存送達,有送達證書足憑。依民事訴訟法第138條第2項規 定,應於同年月26日發生送達效力。茲已逾相當期間,聲請人仍 未繳納裁判費,堪認其已明知再審聲請之要件有欠缺,參照民事 訴訟法施行法第 9條規定,爰不定期間命補正,逕以聲請不合法 駁回之。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502條 第1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1 日 最高法院勞動法庭 審判長法官 高 孟 焄 法官 彭 昭 芬 法官 邱 璿 如 法官 陳 靜 芬 法官 徐 福 晋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