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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訂於115年9月16日(星期三)19時至24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服務。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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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最高法院 110 年度台上字第 104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09 月 08 日
裁判案由:
一、台 鄭碩民與日長保全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更正事件。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台上字第1041號 上 訴 人 鄭碩民 訴訟代理人 劉德弘律師上訴 人 日長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家惠 訴訟代理人 曾國龍律師       林君達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開立自願離職證明書事件,中華民國111年8 月4日本院裁定(110年度台上字第1041號),有應更正之處,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裁定關於上訴人訴訟代理人姓名「劉德宏律師」之記載,應 更正為「劉德弘律師」。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8 日 最高法院勞動法庭 審判長法官 彭 昭 芬 法官 蘇 芹 英 法官 邱 璿 如 法官 方 彬 彬 法官 徐 福 晋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