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
裁定 110年度
台上字第1133號
上 訴 人 伯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邱咨竣
訴訟代理人 鄧湘全
律師
被
上訴 人 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順欽
訴訟代理人 丁福慶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返還
履約保證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
9年8月5日臺灣高等法院第二審判決(108年度重上字第1035號)
,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
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
本件被上訴人之法定代理人已於上訴人上訴本院後,變更為
李順欽,有行政院民國110年2月18日函
可按,其具狀聲明
承
受訴訟,
核無不合,先予敘明。
二、按上訴第三審法院,
非以原
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又判決不
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者,為違背法令;且提起上
訴,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
其具體內容,
暨依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其
依民事訴訟法第469條之1規定提起上訴者,並應具體敘述為
從事法之續造、確保
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
法律見解
具有原則上重要性之理由。同法第467條、第468條、第 470
條第2項定有明文。是當事人提起上訴,如依同法第469條規
定,以原判決有所列各款情形之當然違背法令為理由時,其
上訴狀或理由書應表明該判決有合於各該條款規定情形之具
體內容,及係依何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依同法第469條之1規定,以原判決有前條以外其他不適用法
規或適用不當為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表明該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條項,或有關解釋字號,或成文法以外之習慣或
法理、法則等及其具體內容,暨係依何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並具體敘述為從事法之續造、確保裁判之
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重要性之理由。
上訴狀或理由書如未依上述方法表明,或其所表明者與
上開
法條規定不合時,即
難認為已合法表明上訴理由,其上訴自
非合法。
三、本件上訴人對於原判決提起上訴,雖以該判決違背法令為由
,
惟核其上訴理由狀
所載內容,係就原審取捨證據、認定事
實及解釋契約之職權行使所論斷:上訴人於訂約後未依約提
供合於契約本旨之合格管理人、調度人員及駕駛員,經被上
訴人催告限期改善均無結果,被上訴人
解除契約,
於法有據
。復以,
系爭履約保證金具有強制
債務人履行為目的之懲罰
性
違約金性質,上訴人於簽訂系爭契約時,已知悉沒收履約
保證金充作
懲罰性違約金之相關約定,並權衡履約意願、
經
濟能力及違約時可能遭
求償等主、客觀因素,本諸自由意志
及平等地位,自主決定簽訂系爭契約,上訴人復未能舉證證
明上述違約金之約定有過高及顯失公平之情,上訴人依
民法
第252條、第179條規定,請求酌減違約金,並請求被上訴人
返還酌減後之履約保證金,為無理由
等情,指摘為不當,並
就原審命為辯論及已論斷者,泛言謂為違法,
而非表明該判
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暨依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
令之具體事實,更未具體敘述為從事法之續造、確保裁判之
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重要性之理由,
難認其已合法表明上訴理由。
依首揭說明,應認其上訴為不
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4條
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9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 魏 大 喨
法官 李 寶 堂
法官 李 文 賢
法官 林 玉 珮
法官 謝 說 容
本件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