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
裁定 110年度
台上字第1160號
上 訴 人 王建堯
被
上訴 人 麗池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李杰修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9年
10月20日臺灣高等法院第二審判決(109年度勞上字第80號),
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
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按提起民事第三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前段
規定預納
裁判費,並依同法第466條之1第1 項本文規定委任
律師
為其
訴訟代理人。
本件上訴人對於臺灣高等法院109 年度勞上字
第80號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未據預納裁判費,亦未委任律師為
其訴訟代理人,雖向本院
聲請訴訟救助暨選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
人,
惟業經本院以110年度台聲字第302號裁定
予以駁回,該項裁
定已於民國110年3月10日為寄存送達,有卷附送達證書
可稽,依
民事訴訟法第138條第2項規定,於同年月20日生效。茲已逾相當
期間,上訴人仍未繳納裁判費及委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
參照
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9 條規定,可認其明知上訴要件有欠缺,
爰
不定期命補正,逕以裁定駁回之。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4條
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2 日
最高法院勞動法庭
審判長法官 高 孟 焄
法官 蘇 芹 英
法官 邱 璿 如
法官 徐 福 晋
法官 彭 昭 芬
本件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