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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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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最高法院 110 年度台上字第 116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4 月 22 日
裁判案由:
請求給付薪資等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台上字第1160號 上 訴 人 王建堯 被 上訴 人 麗池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杰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9年 10月20日臺灣高等法院第二審判決(109年度勞上字第80號), 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提起民事第三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前段 規定預納裁判費,並依同法第466條之1第1 項本文規定委任律師 為其訴訟代理人本件上訴人對於臺灣高等法院109 年度勞上字 第80號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未據預納裁判費,亦未委任律師為 其訴訟代理人,雖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選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 人,業經本院以110年度台聲字第302號裁定予以駁回,該項裁 定已於民國110年3月10日為寄存送達,有卷附送達證書可稽,依 民事訴訟法第138條第2項規定,於同年月20日生效。茲已逾相當 期間,上訴人仍未繳納裁判費及委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參照 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9 條規定,可認其明知上訴要件有欠缺, 不定期命補正,逕以裁定駁回之。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4條 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2 日 最高法院勞動法庭 審判長法官 高 孟 焄 法官 蘇 芹 英 法官 邱 璿 如 法官 徐 福 晋 法官 彭 昭 芬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