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
裁定 110年度
台上字第1225號
上 訴 人 能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游李興
被
上訴 人 陳正順
張淑禎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回復原狀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9年 11
月18日臺灣高等法院第二審更審判決(108年度上更一字第148號
),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
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按提起民事第三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委任
律師或
具有律師資格之人為
訴訟代理人,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本件上
訴人提起第三審上訴,未委任律師或具有律師資格之人為訴訟代
理人,雖其以無
資力致無法繳納訴訟費用及委任律師為由,
聲請
為其選任訴訟代理人,
惟該項聲請已經本院以110年度台聲字第6
60號裁定駁回,此項裁定,於民國110年3月29日送達,有卷附送
達證書足據。上訴人既知於上訴同時聲請選任訴訟代理人,可認
其明知上訴之合法要件有欠缺,
參照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9 條規
定意旨,自
無庸再行通知補正之程序。茲上訴人已逾相當
期間,
迄未補正,其上訴自
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4條
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8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陳 重 瑜
法官 梁 玉 芬
法官 周 舒 雁
法官 陳 麗 玲
法官 黃 書 苑
本件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