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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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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最高法院 110 年度台上字第 125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9 月 01 日
裁判案由:
請求侵害商標權有關財產權爭議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台上字第1256號 上 訴 人 紅創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慧生 訴訟代理人 吳尚昆律師       葉思慧律師 被 上訴 人 哿鑫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慧華 訴訟代理人 黃福雄律師       洪郁棻律師       陳政熙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侵害商標權有關財產權爭議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 民國109年8月6日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審判決(109年度民商上易字 第1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上訴第三審法院,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又 提起上訴,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 及其具體內容,依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其依 民事訴訟法第469條之1規定提起上訴者,並應具體敘述為從事法 之續造、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 重要性之理由。同法第467條、第470條第2 項定有明文。而依同 法第468 條規定,判決不用法規或適用不當者,為違背法令; 依同法第469 條規定,判決有該條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為當然 違背法令。是當事人提起上訴,如以同法第469 條所列各款情形 為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表明該判決有合於各該條款規定 情形之具體內容,及係依何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依同法第468 條規定,以原判決有不適用法規或適用法規不 當為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表明該判決所違背之法令條項 ,或有關解釋字號,或成文法以外之習慣或法理等及其具體內容 ,暨係依何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並具體敘述為 從事法之續造、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 原則上重要性之理由。上訴狀或理由書如未依上述方法表明,或 其所表明者與上開法條規定不合時,即難認為已合法表明上訴理 由,其上訴自非合法。本件上訴人對於原判決提起上訴,雖以該 判決違背法令為由,核其上訴理由狀所載內容,係就原審認定 被上訴人於民國103年7月17日,已將使用上訴人註冊系爭商標之 「PHILIP B. 北歐森林洗髮沐浴露」等商品(下稱系爭商品), 自PChome商店街姬菈點藏商店(下稱系爭商店)下架,雖因被上 訴人未為黑名單設定之作為,致107年7月18、19日在系爭商店仍 可見系爭商品圖文及「已售完補貨中」等文字,惟該頁面已消 失。另被上訴人雖在「https://www.jeelasboutique.com.tw/」 網頁(下稱系爭網頁)品牌列表中刊登系爭商標,惟經點選後, 並無法連結任何產品。被上訴人於上訴人所主張之侵權期間內( 即系爭商店自106年11月起至107年9月止,系爭網頁自106年10月 起至108年3月止),雖有前述刊登系爭商品或系爭商標之行為, 惟其主觀上不具行銷目的,客觀上亦無銷售系爭商品之行為,不 構成商標之使用,自未侵害系爭商標之商標權等取捨證據、認定 事實之職權行使,指摘其為不當,並就原審所為論斷,泛言未論 斷或論斷矛盾,而非表明該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暨 依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並具體敘述為從事法之 續造、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重 要性之理由,難認其已合法表明上訴理由。首揭說明,應認其 上訴為不合法。末查上訴人在第一審提出104年5月1 日系爭商店 「PHILIP B. 」產品列示之網頁截圖(見第一審卷㈠第99頁), 不屬其本件主張侵權期間之行為,上訴人指摘原判決就此漏未斟 酌而違背法令云云,自有誤會,附此敘明。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4條 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官 陳 玉 完 法官 陳 麗 玲 法官 黃 書 苑 法官 謝 說 容 法官 梁 玉 芬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