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訂於115年9月16日(星期三)19時至24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服務。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最高法院 110 年度台上字第 125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9 月 01 日
裁判案由:
一、台 紅創意有限公司與哿鑫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間侵害商標權有關財產權爭議提起上訴後為訴之變更事件。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台上字第1256號 上 訴 人 紅創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慧生 訴訟代理人 吳尚昆律師       葉思慧律師 被 上訴 人 哿鑫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慧華 訴訟代理人 黃福雄律師       洪郁棻律師       陳政熙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侵害商標權有關財產權爭議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 民國109年8月6日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審判決(109年度民商上易字 第1號),提起上訴後為訴之變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變更之訴駁回。 變更之訴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在第三審程序,上訴之聲明,不得變更或擴張之,民事訴訟法 第473條第1項定有明文。本件上訴人對原判決駁回其請求「依商 標法第69條第1項、第3項,對被上訴人之侵害商標權行為,得請 求除去之;有受侵害之虞者,得請求防止之,並負起商標侵權損 害賠償責任」之上訴部分,於提起第三審上訴時,將之變更為「 被上訴人不得使用相同或近似第00000000號與第00000000號註冊 商標之文字或圖樣於洗髮精、護髮素、護髮油、髮膜或其它髮類 產品,或於網頁、產品型錄、廣告文書上使用相同或近似上開二 註冊商標之文字或圖樣,或持有、陳列、販賣、輸出或輸入前述 之商品」,核屬訴之變更,依上開說明,自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變更之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 444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官 陳 玉 完 法官 陳 麗 玲 法官 黃 書 苑 法官 謝 說 容 法官 梁 玉 芬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