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最高法院 110 年度台上字第 148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5 月 19 日
裁判案由:
請求損害賠償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台上字第1489號 上 訴 人 聖昌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清海 訴訟代理人 張嘉育律師       陳 鎮律師 被 上訴 人 陳世展即陳世展建築師事務所 訴訟代理人 李學鏞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0年1月 13日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第二審判決(108年度上字第245 號) ,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按上訴第三審法院,非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又 提起上訴,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 及其具體內容,暨依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其依 民事訴訟法第469條之1規定提起上訴者,並應具體敘述為從事法 之續造、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 重要性之理由。同法第467條、第470條第2 項定有明文。而依同 法第468 條規定,判決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者,為違背法令; 依同法第469 條規定,判決有該條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為當然 違背法令。是當事人提起上訴,如以同法第469 條所列各款情形 為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表明該判決有合於各該條款規定 情形之具體內容,及係依何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依同法第468 條規定,以原判決有不適用法規或適用法規不 當為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表明該判決所違背之法令條項 ,或有關解釋字號,或成文法以外之習慣或法理等及其具體內容 ,暨係依何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並具體敘述為 從事法之續造、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 原則上重要性之理由。上訴狀或理由書如未依上述方法表明,或 其所表明者與上開法條規定不合時,即難認為已合法表明上訴理 由,其上訴自非合法。本件上訴人對於原判決提起上訴,雖以該 判決違背法令為由,惟核其上訴理由狀所載內容,係就原審認定 系爭契約為兩造及受告知人臺中市○○區○○○段○○○○○○○○ ○ ○○○○○○○號都市更新會三方共同訂立,而關於都市更新事業 計畫之研擬及執行,係屬受告知人理事會之權限,其理事長吳宏 釗未經其理事會決議,即代表受告知人與上訴人以民國106年5月 26日函共同對被上訴人為終止系爭契約之意思表示,為越權行為 ,受告知人既不予承認,上訴人又非善意第三人,難謂受告知人 有終止系爭契約之意思,上訴人單方終止該契約,不生終止效力 ,其請求確認與被上訴人、受告知人間系爭契約之委任關係不存 在,並請求被上訴人給付新臺幣703萬7,400元本息,為無所據等 取捨證據、認定事實之職權行使,指摘其為不當,並就原審所為 論斷,泛言未論斷或論斷矛盾,而未表明該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 其具體內容,暨依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並具體 敘述為從事法之續造、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法律見 解具有原則上重要性之理由,難認其已合法表明上訴理由。依首 揭說明,應認其上訴為不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4條 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9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陳 重 瑜 法官 梁 玉 芬 法官 周 舒 雁 法官 黃 書 苑 法官 陳 麗 玲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