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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最高法院 110 年度台上字第 167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7 月 21 日
裁判案由:
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台上字第1678號 上  訴  人 佳埼鋼品有限公司 法 定代理 人 蘇茂璿 訴 訟代理 人 郭俐瑩律師 被 上訴 人 杰逸工程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陳守智 共    同 訴 訟代理 人 陳郁庭律師 被 上訴 人 友達營造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姚忠宏 上列當事人間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 民國109年9月10日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審判決(108 年度民專上字 第25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上訴第三審法院,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又 判決不用法規或適用不當者,為違背法令;且提起上訴,上訴 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依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其依民事訴訟法第46 9條之1規定提起上訴者,並應具體敘述為從事法之續造、確保裁 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重要性之理由。 同法第467條、第468條、第470條第2項定有明文。是當事人提起 上訴,如依同法第469 條規定,以原判決有所列各款情形之當然 違背法令為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表明該判決有合於各該 條款規定情形之具體內容,及係依何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 具體事實;如依同法第469條之1規定,以原判決有前條以外其他 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為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表明該判 決所違背之法令條項,或有關解釋字號,或成文法以外之習慣或 法理、法則等及其具體內容,暨係依何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 之具體事實,並具體敘述為從事法之續造、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 其他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重要性之理由。上訴狀或理由 書如未依上述方法表明,或其所表明者與上開法條規定不合時, 即難認為已合法表明上訴理由,其上訴自非合法。本件上訴人對 於原判決提起上訴,雖以該判決違背法令為由,核其上訴理由 狀所載內容,係就原審取捨證據、認定事實之職權行使,所論斷 :上訴人為系爭新型第M372866 號「樓層板複合結構」專利(下 稱系爭專利)之專利權人,該專利請求項1為獨立項,請求項2為 附屬項。依被上證3 新型專利技術報告所援引之先前技術,即我 國公告第576884號「組合鋼承板及其施工方法」發明專利(下稱 先前發明專利)第1、4圖及其說明書第9 頁揭露之技術特徵,暨 上層浪板與下層鋼板以交叉狀態配置之技術教示,可認系爭專利 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依該先前技術顯能輕易思及完 成系爭專利請求項1 之所有技術特徵(包含技術特徵1C「鋼板, 設於樓層板上方,並與樓層板之間形成交叉狀態」),亦可證明 系爭專利請求項2揭露之「依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所述之樓層板複 合結構,其中樓層板⑴與鋼板⑶之間以交叉垂直設置最理想」之 技術特徵,僅係上開發明專利技術內容之簡單改變,不具進步性 。系爭專利因欠缺進步性而有無效事由,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 第16條第2 項規定,上訴人自不得向被上訴人主張權利,且兩造 其餘攻防方法無逐一論列之必要等情,指摘為不當,並就原審命 為辯論及已論斷者,泛言論斷違法或違反論理、經驗、證據法則而非表明依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並具體敘述 為從事法之續造、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 有原則上重要性之理由,均難認已合法表明上訴理由。首揭說 明,應認其上訴為不合法。末查,被上訴人就系爭專利請求項所 載「交叉」文義及實施可能性之陳述,僅屬防禦方法,無礙其抗 辯系爭專利有撤銷事由及原審本於專業知識之判斷。又兩造已就 先前發明專利是否足以證明系爭專利不具進步性一事為爭執,原 審並就先前發明專利第1、4圖或說明書有否揭示系爭專利請求項 1、2之內容或請求項1C之技術特徵等項,曉兩造說明及辯論, 經兩造充分攻防(見原審卷二37至45、69、73至77、209至215、 256至261頁),即已踐行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8 條規定之訴訟 程序,自無再行闡明之必要,亦未造成突襲性裁判之結果。上訴 人就此所為指摘,不無誤會。至上訴人上訴第三審後,始提出先 前發明專利說明書第1 圖標號15烤漆浪板之技術重點僅於美觀作 用,該專利係以三層構造為結構之增強等主張,核屬新攻擊方法 ,依民事訴訟法第476條第1項規定,本院不予審酌。均附此敘明 。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4條 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1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沈 方 維 法官 鍾 任 賜 法官 陳 毓 秀 法官 陳 麗 芬 法官 張 競 文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