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
裁定 110年度
台上字第1730號
上 訴 人 逢麗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李郁芸
上 訴 人 李昱螢
被 上訴 人 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昭銑
訴訟代理人 鄭志政
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塗銷
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上訴人對
於中華民國109年12月22日臺灣高等法院第二審判決(109年度重
上字第134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
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按提起民事第三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 第1項前段
規定預納
裁判費,並依同法第466條之1第1 項前段規定委任律師
為訴訟代理人。
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三審上訴,未預納裁判費及未
委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雖
聲請訴訟救助及選任律師為其訴訟
代理人,
惟業經本院以110年度台聲字第1058 號裁定駁回,並於
民國110年5月10日送達,有卷附送達證書
可稽。茲已逾相當
期間
,上訴人仍未繳納裁判費,
參照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9 條規定,
可認其明知上訴要件有欠缺,
爰不定期間命補正,逕以裁定駁回
之。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4條
第1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4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高 孟 焄
法官 彭 昭 芬
法官 邱 璿 如
法官 徐 福 晋
法官 蘇 芹 英
本件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