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
裁定 110年度
台上字第1818號
上 訴 人 王彥弘(即王仁章之
承受訴訟人)
訴訟
代理人 楊傳珍
律師
被
上訴 人 王仁福
訴訟代理人 吳宏山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返還
不當得利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
9年11月17日臺灣高等法院第二審更審判決(108年度重上更一字
第127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
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按上訴第三審法院,
非以原
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又
判決不
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者,為違背法令;且提起上訴,上訴
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暨依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其依民事訴訟法第46
9條之1規定提起上訴者,並應具體敘述為從事法之續造、確保
裁
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
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重要性之理由。
同法第467條、第468條、第470條第2項定有明文。是當事人提起
上訴,如依同法第469 條規定,以原判決有所列各款情形之當然
違背法令為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表明該判決有合於各該
條款規定情形之具體內容,及係依何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
具體事實;如依同法第469條之1規定,以原判決有前條以外其他
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為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表明該判
決所違背之法令條項,或有關解釋字號,或成文法以外之習慣或
法理、法則等及其具體內容,暨係依何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
之具體事實,並具體敘述為從事法之續造、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
其他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重要性之理由。上訴狀或理由
書如未依上述方法表明,或其所表明者與
上開法條規定不合時,
即
難認為已合法表明上訴理由,其上訴自非合法。
本件上訴人對
於原判決提起上訴,雖以該判決違背法令為由,
惟核其上訴理由
狀
所載內容,係就原審取捨證據、認定事實及解釋意思表示之職
權行使,所論斷:被上訴人與上訴人之被
繼承人王仁章為兄弟,
王仁章僅為
系爭帳戶之名義人,並未持以進行交易,該帳戶原使
用人即其父王兩旺死亡後,由被上訴人使用該帳戶之存摺及印鑑
,並存入原判決附表(下稱附表)一所示支票款。
乃王仁章於民
國103年2月27日向銀行申請換發新存摺、掛失及更換印鑑章,於
同年3月4日、5 日、13日自系爭帳戶提領該支票款一部共新臺幣
(下同)1,711萬1,460元,侵害歸屬被上訴人之權益而受利益,
致被上訴人受損害,應負返還不當得利之責。
嗣王仁章於104 年
11月00日死亡,其
繼承人為上訴人及原審同造當事人王彥誠等 3
人(下稱上訴人等)。而王仁章對訴外人華商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上慶建設有限公司,並無可受分派之賸餘財產存在,其復就出
售房地所得價款於清償貸款等費用並與被上訴人會算後,
合意由
被上訴人給付 150萬元結清,其不得請求被上訴人給付如附表二
編號1、2、3 所示款項,自無從據為抵銷。又訴外人西門商業股
份有限公司處分資產後,於97年12月9 日簽發分配款支票予股東
王仁章及其人頭股東劉秀英、高瑛蓮(下稱劉秀英2 人),再由
王仁章或透過劉秀英2人兌領支票而取得分配款616萬元,此與系
爭帳戶於同年月8日、9日,各以劉秀英2人名義存入共365萬元無
關,上訴人復未證明該款係王仁章以劉秀英2 人名義存入,自非
屬該分配款;另被上訴人與王仁章等4 兄弟因訴外人福久產物管
理有限公司受託處分王兩旺財產,各得205萬0,148元,由被上訴
人擔任負責人之該公司將其分得款存入所持用之系爭帳戶,上訴
人未證明該款與王仁章有關,亦無從以附表二編號4、5所示款項
為抵銷。從而,被上訴人依
民法第179 條規定,請求上訴人等於
繼承王仁章遺產之範圍內
連帶給付1,711萬1,460元本息,為有理
由,應予准許,且
兩造其餘攻防方法及舉證無逐一論列之必要
等
情,指摘為不當,並就原審命為辯論及已論斷者,泛言未論斷或
違法,或違反論理、經驗、
證據法則,
而非表明依訴訟資料合於
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並具體敘述為從事法之續造、確保裁判
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重要性之理由,均
難認已合法表明上訴理由。
依首揭說明,應認其上訴為不合法。
末查,被上訴人並非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121號判
決之當事人,該案
確定判決對本件無
既判力可言。又上訴人所引
最高行政法院62年度判字第127號判決
要旨,
核與民法第602條第
1項、第603條規定有間,尚無
拘束本院之效力。均
附此敘明。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4條
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8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沈 方 維
法官 鍾 任 賜
法官 陳 毓 秀
法官 陳 麗 芬
法官 張 競 文
本件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