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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最高法院 110 年度台上字第 187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06 月 02 日
裁判案由:
一、台 張儷鏻與荃鴻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擴張上訴事件。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台上字第1874號 上 訴 人 張儷鏻 訴訟代理人 林永頌律師       沈巧元律師 被 上訴 人 荃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鴻鈞 被 上訴 人 陳婉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 109年10月20日臺灣高等法院第二審判決(107年度上字第1318號 ),提起一部上訴後,擴張上訴之聲明,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擴張之訴駁回。 擴張之訴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在第三審程序,上訴之聲明,不得變更或擴張之,此觀民事訴 訟法第473條第1項之規定自明。本件上訴人於原審依消費者保護 法第51條規定所提追加之訴,係聲明請求被上訴人荃鴻股份有限 公司(下稱荃鴻公司)給付懲罰性賠償金新臺幣(下同) 245萬 6,117元(原審卷四第112頁),經原審判決駁回其訴。上訴人對 原判決駁回其225萬1,040元敗訴部分提起上訴,上訴聲明關於請 求被上訴人陳婉婷與荃鴻公司連帶給付部分,核屬擴張上訴之聲 明,自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擴張之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 481條、第 444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官 盧 彥 如 法官 吳 麗 惠 法官 張 恩 賜 法官 汪 漢 卿 法官 林 麗 玲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