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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最高法院 110 年度台上字第 192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7 月 15 日
裁判案由:
侵害著作權有關財產權爭議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台上字第1929號 上 訴 人 王鍊登 被 上訴 人 北星文化事業有限公司       北星圖書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 共 同 法定代理人 陳偉祥 被 上訴 人 新形象出版事業有限公司 兼上列一人 法定代理人 陳偉賢 被 上訴 人 顏義勇 上 列六 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蘇清文律師       吳詩凡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侵害著作權有關財產權爭議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 民國109年9月30日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審判決(109 年度民著上易 字第12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466 條之1第1項前段 規定,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三審上訴時, 雖委任律師郭峻誠為訴訟代理人,雙方於民國110 年5月5日 具狀終止委任,有解除委任狀在卷。經本院於同年月20日以 110 年度台補字第1388號裁定,命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提出委 任狀,是項裁定已於110年5月27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可稽 。茲已逾期,未據補正,其上訴自合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4條 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5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袁 靜 文 法官 陳 靜 芬 法官 李 媛 媛 法官 石 有 為 法官 林 金 吾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