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
裁定 110年度
台上字第1929號
上 訴 人 王鍊登
被
上訴 人 北星文化事業有限公司
北星圖書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 共 同
法定
代理人 陳偉祥
被 上訴 人 新形象出版事業有限公司
兼上列一人
法定代理人 陳偉賢
被 上訴 人 顏義勇
上 列六 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蘇清文
律師
吳詩凡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侵害著作權有關財產權爭議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
民國109年9月30日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審判決(109 年度民著上易
字第12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
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按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466 條之1第1項前段
規定,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
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三審上訴時,
雖委任律師郭峻誠為訴訟代理人,
惟雙方
嗣於民國110 年5月5日
具狀終止委任,有解除
委任狀在卷。經本院於同年月20日以 110
年度台補字第1388號裁定,命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提出委
任狀,是項裁定已於110年5月27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
可稽
。茲已逾期,
迄未據補正,其上訴自
非合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4條
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5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袁 靜 文
法官 陳 靜 芬
法官 李 媛 媛
法官 石 有 為
法官 林 金 吾
本件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