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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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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最高法院 110 年度台上字第 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12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請求給付工資等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台上字第2號 上 訴 人 翔益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美娟 訴訟代理人 歐翔宇律師上訴 人 呂宗坤       呂坤林       柯立富       倪偉修       牛子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年1 0月15日臺灣高等法院第二審判決(107年度勞上字第121 號), 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上訴第三審法院,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又提起上訴,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其以民事訴訟法第46 9 條所定事由提起第三審上訴者,應於上訴狀內表明原判決所違 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依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 實。其依同法第469條之1規定提起上訴者,並應具體敘述為從事 法之續造、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 上重要性之理由。同法第467條、第470條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 而依同法第468 條規定,判決不用法規或適用不當者,為違背 法令;依同法第469 條規定,判決有該條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 為當然違背法令。是當事人提起第三審上訴,如合併以同法第46 9條及第469條之1 之事由為上訴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表 明該判決所違背之法令條項,有關之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或成文 法以外之習慣或法理等及其具體內容,暨係依何訴訟資料合於該 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並具體敘述為從事法之續造、確保裁判之 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重要性之理由。如未 依上述方法表明,或其所表明者與上開法條規定不合時,即難認 為已合法表明上訴理由,其上訴自非合法。 本件上訴人對於原判決關於其敗訴部分提起上訴,雖以該部 分判決違背法令為由,核其上訴理由狀所載內容,係就原審取 捨證據、認定事實之職權行使所論斷:兩造間成立按日計薪之不 定期勞動契約關係,上訴人自民國94年7月起至105年4 月止,將 各月份應由其負擔提繳之6%勞工退休金,自被上訴人呂宗坤薪資 扣除計新臺幣(下同)21萬8440元、自99年3月23日起至105 年4 月止自被上訴人呂坤林薪資扣除計12萬3198元、自97年11月起至 105年4月止自被上訴人柯立富薪資扣除計15萬3721元、自100年4 月起至105年1月止自被上訴人倪偉修薪資扣除計7萬8731元、自9 9年5月起至105年4月止自被上訴人牛子英薪資扣除計13萬4322元 ,上訴人因此免支出其應負擔之勞工退休金而受有不當得利,被 上訴人依民法第179 條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請求上訴人返還各 如原判決附表(下稱附表)「翔益公司提繳金額」欄所示之上開 金額,於法有據;且該債權非因1 年以下時間之經過而依序發生 之定期給付債權,其請求權時效期間為15年,被上訴人於105年1 1月25 日提起本件訴訟,自未罹於時效。被上訴人之月工資總額 各如附表「薪資總額」欄所示,而上訴人應為被上訴人申報之月 提繳工資如附表「依分級表之月提繳工資」欄所示,應提繳金額 則如附表「依分級表之應提繳金額」欄所示,則上訴人應補繳被 上訴人勞工退休金個人帳戶之差額各如附表所示。另倪偉修之育 嬰留職停薪於105年8月6日屆滿,惟上訴人稱其已於105年7月7日 資遣倪偉修,顯已違法,而倪偉修以上訴人違反勞動基準法第14 條第1項第6款規定為由終止勞動契約,經上訴人於105年9月21日 收受終止函,此間之勞動契約於105年9月21日合法終止。倪偉 修之資遣年資為5年4個月又27天,其月平均工資為4萬1086 元, 其得請求上訴人給付資遣費11萬1054元及發給非自願離職之服務 證明書。牛子英於其父102年6月22日死亡之保險事故發生當月起 前6個月之平均月投保薪資為4萬3900元,應領之喪葬津貼為13萬 1700元,因上訴人將投保薪資金額以多報少,致牛子英受有喪葬 津貼差額之損失6萬8700 元,牛子英得請求上訴人賠償該損害等 情,指摘為不當,並就原審命為辯論及已論斷者,泛言謂為違法 ,而非表明該部分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暨依訴訟資 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更未具體敘述為從事法之續造、 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重要性之 理由,難認其已合法表明上訴理由。首揭說明,應認其上訴為 不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 44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30 日 最高法院勞動法庭 審判長法官 高 孟 焄 法官 彭 昭 芬 法官 蘇 芹 英 法官 邱 璿 如 法官 徐 福 晋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