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
裁定 110年度
台上字第2008號
上 訴 人 逢麗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李郁芸
被
上訴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塗銷
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上訴人對
於中華民國110年2月5日臺灣高等法院第二審判決(109年度重上
字第356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
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按提起民事第三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前段
規定預納
裁判費,並依同法第466條之1第1 項前段規定委任
律師
為
訴訟代理人,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三審上
訴,未據預納裁判費,前經原法院以裁定命於裁定送達後7 日內
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110年3月23日送達,有卷附送達證書
足據。其雖向本院
聲請訴訟救助暨選任訴訟代理人,
惟業經本院
以110年度台聲字第1521號裁定駁回,並於110年6月23 日送達,
亦有卷附送達證書
可稽。茲已逾相當
期間,上訴人仍未繳納裁判
費,
參照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9 條規定,可認其明知上訴要件有
欠缺,
爰不定期間命補正,逕以裁定駁回之。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4條
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9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高 孟 焄
法官 彭 昭 芬
法官 蘇 芹 英
法官 邱 璿 如
法官 徐 福 晋
本件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