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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定於115年10月7日(星期三)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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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最高法院 110 年度台上字第 204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9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一、台 中國砂輪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宋健民間請求使用專利權權利金聲請退還裁判費事件。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台上字第2048號 聲 請 人 中國砂輪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伯全 訴訟代理人 黃麗蓉律師       馮達發律師       李彥群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宋健民間請求使用專利權權利金事件,聲 請退還裁判費,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按原告撤回其訴者,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其於第一審言詞辯論 終結前撤回者,得於撤回後三個月內聲請退還該審級所繳裁判費 三分之二。前項規定,於當事人撤回上訴或抗告者準用之。民事 訴訟法第83條定有明文。故聲請退還裁判費,須原告撤回起訴或 當事人撤回上訴、抗告,始得退還該審級之裁判費。本件兩造對 於智慧財產法院109年度民專上字第2號民事判決各自提起第三審 上訴,並已繳納裁判費,嗣相對人即第一審原告於民國110年8月 16日具狀撤回起訴,聲請人雖表示同意撤回起訴,惟本件既非由 其撤回第三審上訴而終結訴訟,其聲請退還第三審裁判費3分之2 ,即與上開規定不合,無從准許。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30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 袁 靜 文 法官 林 金 吾 法官 石 有 為 法官 許 秀 芬 法官 陳 靜 芬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