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
裁定 110年度
台上字第2048號
聲 請 人 中國砂輪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林伯全
訴訟代理人 黃麗蓉
律師
馮達發律師
李彥群律師
上列
聲請人因與
相對人宋健民間請求使用專利權權利金事件,聲
請退還
裁判費,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
駁回。
聲請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按原告撤回其訴者,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其於第一審
言詞辯論
終結前撤回者,得於撤回後三個月內聲請退還該審級所繳裁判費
三分之二。前項規定,於
當事人撤回
上訴或
抗告者
準用之。民事
訴訟法第83條定有明文。故聲請退還裁判費,須原告撤回起訴或
當事人撤回上訴、抗告,始得退還該審級之裁判費。
本件兩造對
於智慧財產法院109年度民專上字第2號民事判決各自提起第三審
上訴,並已繳納裁判費,
嗣相對人即第一審原告於民國110年8月
16日具狀撤回起訴,聲請人雖表示同意撤回起訴,
惟本件既
非由
其撤回第三審上訴而終結訴訟,其聲請退還第三審裁判費3分之2
,即與
上開規定不合,無從准許。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30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 袁 靜 文
法官 林 金 吾
法官 石 有 為
法官 許 秀 芬
法官 陳 靜 芬
本件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