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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最高法院 110 年度台上字第 210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07 月 06 日
裁判案由:
一、台 劉武憲與宏昱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減少價金等上訴事件。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台上字第2109號 上  訴 人 劉武憲  訴 訟代理人 温令行律師 被 上訴 人 宏昱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原判決誤載為宏昱            建設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 英  訴訟代理人  王建強律師        王韻茹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減少價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9年1 2月9日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第二審判決(107年度消上字第4號 ),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第三審上訴,為當事人對於所受不利益之第二審終局判決聲明 不服之方法。當事人對其第二審受勝訴判決部分,自不得提起第 三審上訴。上訴人對於原審所為其勝訴即命被上訴人給付新臺幣 544元及自民國108年6月17 日起算利息部分,提起第三審上訴, 自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4條 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6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 陳 玉 完 法官 周 舒 雁 法官 陳 麗 玲 法官 謝 說 容 法官 黃 書 苑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