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
台上字第215號
上 訴 人 陳 昱 廷
訴訟
代理人 莊
惟 堯
律師
被
上訴 人 一福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 淑 容
被 上訴 人 游張燕玉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莊 志 成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酌減
違約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 109
年1月14日臺灣高等法院第二審判決(108年度重上字第176 號)
,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關於
駁回上訴人之上訴及該
訴訟費用部分廢棄,發回臺灣
高等法院。
理 由
本件上訴人主張:伊於民國102 年間以新臺幣(下同)1605萬
元向被上訴人游張燕玉購買其所有坐落新北市○○區○○段○○
○○○○○○○ ○號土地
應有部分,及向被上訴人一福開發股份有
限公司(與游張燕玉合稱被上訴人)購買預定在
上開土地興建
之「上河園」建案(下稱
系爭建案)D6-14F房地(下稱系爭房
地),於簽訂土地、房屋預定
買賣契約書(依序稱系爭土地買
賣契約、系爭房屋買賣契約,合稱系爭買賣契約),陸續繳付
訂金、簽約金、開工款及購屋價款計310 萬元後,即未
按期付
款,被上訴人因而於106年11月2日發函通知解除系爭買賣契約
,並依系爭土地買賣契約第19條第2項第1款、系爭房屋買賣契
約第25條第2項第1款約定(合稱系爭約款),沒收總價15% 即
240 萬7500元(下稱系爭價金)作為違約金。然系爭房地並無
被上訴人銷售系爭建案時
所稱之面向綠地及建物間具有寬闊棟
距,有廣告不實情形;且系爭約款沒入價金15% 作為違約金,
過高而顯失公平,應予酌減。
爰依
民法第259 條及
不當得利之
規定,求為命被上訴人如數返還系爭價金,及自
起訴狀繕本送
達
翌日起加付法定
遲延利息之判決(未繫屬本院者,不予贅述
)。
被上訴人則以:銷售廣告未標示棟距尺寸,因呈現角度不同,
產生視覺感受落差,無以此陷
消費者錯誤之意,且系爭買賣契
約已檢附相關建照平面圖供消費者審閱,無從以此撤銷詐欺或
解除契約。上訴人簽約後未依約繳納買賣價金,經伊以
存證信
函解除系爭買賣契約,並沒入系爭價金作為違約金,作為其價
格跌落、委託房屋代銷公司佣金(買賣價金6%)之損害,金額
尚屬相當,無酌減必要等語,資為
抗辯。
原審維持第一審所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駁回其上訴,係以:
被上訴人並無以不實廣告詐欺上訴人購買系爭房地情事,上訴
人不得據此撤銷購買該房地之意思表示,及依不當得利規定請
求被上訴人返還系爭價金;上訴人因未依約繳納買賣期款,被
上訴人已以存證信函催告並解除系爭買賣契約,該買賣契約合
法解除,被上訴人依系爭約款得沒入系爭價金作為違約金,該
違約金約定並未過高,
無庸酌減。上訴人依民法第259 條及不
當得利之規定,請求被上訴人再給付240 萬7500元本息,為無
理由等詞,為其判斷之基礎。
本院廢棄發回之理由:
按當事人得約定
債務人於
債務不履行時,應支付違約金,惟約
定之違約金額過高者,法院得減至相當之數額,民法第250 條
第1項、第252條定有明文。又當事人約定之違約金是否過高,
須依一般客觀事實,社會經濟狀況,當事人所受損害情形為衡
量標準。債務已為一部履行者,亦得
比照債權人所受之利益減
少其數額。倘違約金係
損害賠償總額預定性質者,尤應
衡酌債
權人實際上所受之
積極損害及
消極損害,以決定其約定之違約
金是否過高。依系爭買賣契約關於違約處罰之約定,
兩造以系
爭約款所定之違約金,似屬損害賠償額預定性質之違約金;上
訴人於被上訴人通知解除契約之前,已繳納價金共310 萬元,
為原審認定之事實。則就上訴人已履約部分,被上訴人是否未
受有利益?倘受有利益,其情為何?原審於審酌沒收之違約金
是否過高時,未併予審酌,已有疏略。另系爭建案銷售廣告各
建物之棟距(原審卷㈠319 頁上圖),經比對該建案現場照片
(同上卷319 頁下圖),及依被上訴人所提系爭買賣契約附件
二平面圖之棟距尺寸比例尺1/469(同上卷273頁)換算後(同
上卷303、305頁),似有較窄之情,上訴人並以被上訴人提供
之系爭建案廣告圖示(同上卷235 頁),主張該建案棟距因素
與其購屋意願有關,似
非全屬無稽。上均與系爭約款所定違約
金應否酌減及如何酌減攸關,自有調查審認必要。原審復未就
相關違約金有無過高而應予酌減之事實,曉
諭兩造提出攻防及
為
適當完全之辯論,即逕認系爭買賣契約約定之違約金尚屬適
當,無庸酌減,遽為上訴人不利之論斷,自屬速斷。上訴論旨
,指摘原判決此部分違背
法令,求予廢棄,非無理由。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
第478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5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 魏 大 喨
法官 李 寶 堂
法官 李 文 賢
法官 謝 說 容
法官 林 玉 珮
本件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3 日